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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二中教师王花菊暑期违规开办补习班,敛财20多万!(下派单位:荥阳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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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8-22 15:51:4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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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教体局

处理时间

2017-9-15 14:23

荥阳二中教师王花菊,今年暑假违背教育部规定,私自在荥阳万山路大海寺路东北角五楼自己家中开办补习班,共收学生四十多人,家长送孩子补课时,王花菊只字不提补课费用,直到八月九号结束时,告诉孩子回家给你们父母说一下该交钱了,一天每人一百五十元,天数你们自己知道,该交多少钱你们清楚。按四十个孩子每天收入六千,四十天就是240000元。这样的老师拿着国家工资,在校不好好教学,利用假期在家搞私利,这样的老师,教育部门该管不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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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8-28 10:30:52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到,已转相关科室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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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7-8-23 20:24:1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建立的这种关系可以视为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只是对于服务费用产生了争议。家长如果认为价格较高,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培训教师对学生提供了培训服务劳动,应当取得适当的报酬。家长不应该以此为由不支付报酬,教师并没有义务在假期内为他人提供无偿劳动,因此建议家长和教师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向教师支付合理报酬。不要盲目否定他人的劳动价值,教师仅仅是一个职业而已,不是神,社会大众不要用过高的道德标准(比如无私奉献、甘守清贫等)去约束教师,否则是不公平的。中国大陆中小学教师的工资收入和国外相比,处于比较低的水平。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的劳动价值。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教师在假期从事教育培训劳动,法无禁止皆可为,教育局对教师的某些禁令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教育局没有必要也没有权力介入这个民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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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7-8-29 16:34:31 |只看该作者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你们遇到的这种情况属于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因此建议当事人双方在全面调查了解荥阳市教育培训市场的价格之后,通过双方协商确定一个合理的价格,既不能价格过高也不应无偿获得教育培训。我是中立的第三方,既不代表家长也不代表该培训教师,现在是法治社会,希望你们依法解决纠纷。培训教师不应当要价过高,家长也没有权利主张教师对学生的培训服务是完全无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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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7-8-30 10:35:23 |只看该作者
     接到网友的反映后,该学校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联合调查组,对王华菊老师进行告诫谈话,并同时对王华菊老师所教班级的学生,逐一电话联系回访,对收费补课情况进行详细询问,现将有关情况汇总如下:
     经查,王华菊老师利用暑假在家中组织数学补课,共有14名学生参加,共补课20天,每天收费100——150元不等,其中9名学生因为是亲友关系未交费。
8月25日早,我校召开行政会议,做出如下决定:
    1、责令王华菊老师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2、退还学生所交补课费用,并扣除2017年绩效工资。
    3、将王华菊老师从教学一线撤下,从事其他工作,同时三年内不得评优、评先及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为促进教育系统行风建设,维护荥阳二中教师良好形象,促进荥阳二中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全面强化和推进教育教学建设,该校再次对所有教师暑期有偿补课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加强教师日常教育和管理,引导教师安贫乐道、廉洁从教。再次明确广大教师要自觉遵守严禁有偿补课的有关规定,坚决抵制各种违规行为,真正落实向学校、家长和社会做出不从事有偿补课的郑重承诺。鼓励教师发扬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优良传统,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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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7-8-30 12:00:55 |只看该作者
这本来是一起普通的民事合同纠纷,可以组织家长和教师调解解决纠纷。现在用人单位却做出了这样严厉的处理,教师不是公务员,是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人社部现在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已经是发文支持了,大学教师兼职早就允许了,中小学教师和大学教师同样是教师,为什么就差别就如此之大?安贫乐道、无私奉献,这样的标准在目前的中国真正能有几人做到?法不强人所难,任何的规则都必须考虑到社会现实,一味拔高要求适得其反。我和该教师没有任何关系,就是作为一名社会公民,希望这所学校重新做出决定,组织教师和家长调解解决问题。但是教师的绩效工资不应扣除,教学岗位也不应撤销。学校管理者必须了解一个基本政策的变化,今年三月国家人社部已经下发通知,支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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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7-8-30 12:02:0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今年三月国家人社部已经正式下发文件支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因此荥阳市教育局不应当用以前教育部门单方面制定的“禁止中小学教师假期补课”的政策去对中小学教师进行处罚或者处分。在事业单位的管理方面,由于人社部的全国事业单位的综合管理部门,因此应当优先执行人社部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规〔2017〕4号                                        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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