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收到在中原西路韩门隧道超速50%以上,罚款2000,扣12分的短信,因为难辨真假,于是登上河南省公安厅官网---办事大厅----事项中心---交管业务,进入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后,点开“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开公示”,发现里面公示有很多处罚决定书,同样是韩门隧道,同样的违法行为(超速50%以上),使用的是同样的法律法规和处罚依据,处理单位以及处理结果竟然五花八门,有罚款二百元不扣分的,有罚款一千元不扣分的,有罚款一千元扣12分的。
如果说不同单位导致了不同的处理结果,那么,请问:
同样是韩门隧道,同样是超速50%以上,同样的处罚依据,巩义市交警队的处理结果出现多种,有罚款500扣12分的,有罚款1000扣12分的,有罚款2000扣12分的,请问,造成500,1000,2000罚款数额不同的法定依据是什么?是依据规范性文件界定还是凭主观好恶界定?是否存在弹性执法?面子执法?有以下照片为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