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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理五保供养工作,坚决杜绝不公开不公正现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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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0 09:54: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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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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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办理五保供养工作,坚决杜绝不公开不公正现象

荥阳市人民政府、荥阳市监察委员会:

荥阳市槐树洼村富洼组居民宋学亮,现年70周岁,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但是由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主管机关(荥阳市民政局、索河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存在信息不公开、不说明理由、同样情况不同对待等失职行为,造成了特困人员无法准确知悉其供养标准,给居民日常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具体情形如下:

一、特困人员供养费标准不清晰

   根据《荥阳市扶贫政策手册》第54页的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为农村低保的1.5倍(月570元),照料护理费分别按照不低于本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的10%25%60%172元、430元、1032元)。

   不知道这个照料护理费是根据什么标准划分为三个等级,是每年发放172元、430元、1032元还是每月发放172元、430元、1032元呢?

假如每月发放照料护理费172元,基本生活费570元,那么宋学亮每月应当领取742元。

假如每月发放照料护理费430元,基本生活费570元,那么宋学亮每月应当领取1000元。

假如每月发放照料护理费1032元,基本生活费570元,那么宋学亮每月应当领取1602元,

实际上,宋学亮的账户上是定期(大约三个月)拨付1152元,不知道这个具体包含什么费用。无论按照哪个标准核算,大约三个月拨付1152元(每月平均384元)都不符合标准。

二、在发放五保供养物资时存在同样情况不同对待、不说明理由等问题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

2018年春节前夕,宋学亮和本村另外一名五保供养人员朱某一起到某行政机关领取粮油等五保供养物资时,却被告知其没有领取资格,但是另外一名五保供养人员朱某却领取了粮油等五保供养物资。

行政机关没有通过书面方式向行政相对人宋学亮说明不予发放五保供养物资的理由,违反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与此同时,行政机关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于五保供养人员同等情况同等对待,而是采取了“同样情况不同对待”,从而出现了不公正。

鉴于行政机关(荥阳市民政局、索河街道办事处)在五保供养工作存在的问题,荥阳市人民政府、荥阳市监察委员会应当及时展开调查工作,并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荥阳市人民政府、荥阳市监察委员会应当责令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主管机关(荥阳市民政局、索河街道办事处)在7日内以书面通知书方式向宋学亮告知以下信息:(1)每月的照料护理费、基本生活费的具体标准;(2)确定照料护理费不同比例等级的法律依据。

二、如果荥阳市人民政府、荥阳市监察委员会经过深入调查,认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主管机关存在拖欠宋学亮照料护理费、基本生活费的情形,应当责令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主管机关在7日内补发拖欠的各项费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主管机关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行政处分、组织处理等),责令相关责任人员到宋学亮家中公开赔礼道歉。

    三、荥阳市人民政府、荥阳市监察委员会应当责令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主管机关(荥阳市民政局、索河街道办事处)向宋学亮定期发放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定期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及时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及时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四、荥阳市人民政府、荥阳市监察委员会应当责令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主管机关(荥阳市民政局、索河街道办事处)严格依法办事,在今后的五保供养工作中不得因感情或其他因素而不一视同仁,不得存在“同样情况不同对待”等不公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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