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荥阳市京城路北段的非机动车道上设有十道路障,具体地址在大海寺西门、京城路和310国道交叉口南侧约150米,这些路障共有10道,高约10厘米,长约4米。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严重影响了公路畅通,给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荥阳市交通运输局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调查情况,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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