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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增设交通安全设施以消除事故隐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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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9 17:33: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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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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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13 16:44

    及时增设交通安全设施以消除事故隐患

  荥阳市人民政府:

自从2018716日万山路郑上路口附近开始封闭,大量车辆沿塔山路绕行,根据日常观察可以发现万山路龙港路口处于交通繁忙状态,由于该处没有设置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因此大量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经过万山路龙港路口时仍然高速行驶,丝毫不顾行人和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通行权利。

  这类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的规定,希望荥阳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增派交通警察若干名到万山路龙港路口监督指挥机动车驾驶员依法减速、避让行人。

二、责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三、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于2018815日之前在万山路龙港路口增设道路交通信号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

四、万山路龙港路口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如果有关单位于2018815日之前没有设置,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荥阳市人民政府及其交通、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害的公民、法人应当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或者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荥阳市人民政府及其交通、建设管理部门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了!这些道路已封闭施工 过往车辆请绕行

index.php/index/detial/cid/27617/id/47707.html

根据工期计划,万山路、成皋路将于201910月解除封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jgj/fl/205308/index.html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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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8-8-13 16:44:1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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