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诚对话沟通,不要推卸责任, 荥阳市政府: 2018年8月4日,群众向索河街道办事处提出了一些建议,主要内容如下, 1、索河街道办事处应当尽快与槐树洼村民委员会签订《行政委托书》,明确约定权利义务关系。 2、各项补偿款总额必须明确约定支付时间和违约责任 在精确计算宅基地补偿、附属物补偿、建筑物补偿、其他补偿的具体金额之后,安置补偿协议必须明确约定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30日内,甲方(索河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部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到乙方(农户)的银行账户中。农户在确认获得全部补偿费用之后,以书面同意形式授权甲方(索河街道办事处)可以拆除农户的建筑物、附属物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农户在获得全部补偿费用之前,甲方(索河街道办事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如果甲方在协议成立之日起超过30日未能向农户支付全部补偿费用的,自协议成立之日起第31日起算,甲方按照年利率6%向农户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3、安置房价格必须保持不变 4、部分农户选择放弃部分或者全部安置房,必须尊重农户的自主选择权利。 2018年8月16日,荥阳市政府答复称: 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查收,并即时转荥阳市政府处理落实,现已办结回复,特将回复结果告知如下: 对于反映人提出的问题,都已多次进行回复。介于在回复中有不明确的或者是哪些方面有疑问、有问题,请反映人到槐树洼村委进行详细了解。近期槐树洼村还会通过“四议两公开”、召开党员大会、群众代表会议,可在会议上提出你的任何问题,通过会议解决,更好的达到群众满意。 现在对这个回复提出强烈质疑: 群众是给索河街道办事处提出的建议,不是给槐树洼村委会的建议。但是这个答复居然提出“请反映人到槐树洼村委进行详细了解”。这明显是索河街道办事处在推卸责任,再次声明群众对于槐树洼村委会没有任何意见和建议,群众只和索河街道办事处进行交流沟通。 请荥阳市人民政府责令索河街道办事处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责令索河街道办事处于3日内与槐树洼村民委员会签订《行政委托书》,明确约定权利义务关系。槐树洼村民委员会以索河街道办事处的名义同村民协商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该行为的对外法律责任由索河街道办事处承担。《行政委托书》一式三份,索河街道办事处、槐树洼村民委员会、槐树洼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各保存一份。在农户签订协议之前的缔约阶段,槐树洼村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向农户出示《行政委托书》,农户在确信真实性之后才能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行政委托书》样本
甲方(委托行政机关):索河街道办事处(盖章),主任:xxx(签字)
乙方(受委托的组织):槐树洼村民委员会(盖章),主任:xxx(签字)
委托事项:
为了做好槐树洼村的拆迁安置工作,索河街道办事处(甲方)委托槐树洼村民委员会(乙方)办理以下事项:
一、乙方代表甲方,与被拆迁农户理性协商、合理拟定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各项条款。
二、乙方代表甲方,与被拆迁农户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三、乙方应当依法办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以权谋私。
四、乙方应当接受甲方的监督指导,向甲方及时请示、汇报和报告工作。
五、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被委托的各项职责,热情为群众服务,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
六、甲方对乙方实施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本《行政委托书》一式三份,自索河街道办事处、槐树洼村民委员会加盖公章、主任签字之时生效,索河街道办事处、槐树洼村民委员会、槐树洼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各保存一份。 二、各项补偿款总额必须明确约定支付时间和违约责任 在精确计算宅基地补偿、附属物补偿、建筑物补偿、其他补偿的具体金额之后,安置补偿协议必须明确约定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30日内,甲方(索河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部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到乙方(农户)的银行账户中。农户在确认获得全部补偿费用之后,以书面同意形式授权甲方(索河街道办事处)可以拆除农户的建筑物、附属物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农户在获得全部补偿费用之前,甲方(索河街道办事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如果甲方在协议成立之日起超过30日未能向农户支付全部补偿费用的,自协议成立之日起第31日起算,甲方按照年利率6%向农户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三、安置房价格必须保持不变 履行合同时甲乙双方应当保持最大的诚意,约定的安置房价格为单价740元(1-6层)或者770元(7-11层),未来交房时甲方(索河街道办事处)不得提高价格。甲方随意提高价格会造成农户的疑虑和权利受损。 四、部分农户选择放弃部分或者全部安置房,必须尊重农户的自主选择权利。
槐树洼村拆迁补偿方案提出,对放弃部分住房安置面积的农户,可以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对少安置的面积部分,除按照原有标准补偿外,每平方米再补偿900元。对自愿全部放弃安置的农户,除按照以上标准执行外,在对其附属物和其他补助的基础上,每分宅基地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励。 现在有部分农户自愿选择放弃部分或者全部安置房,索河街道办事处应当尊重农户的自主选择权利,严格按照补偿方案支付各项补偿费用。不得强迫那些选择放弃全部安置房的村民去购买安置房。
对于自愿放弃部分安置房面积的农户,应当尊重其自主选择权利。假如某农户选择购置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放弃9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应当再补偿81000元。至于具体选择单价740元(1-6层)或者770元(7-11层)的房屋,甲方必须尊重其选择权,不得强迫购买单价770元的房屋。为了保障70岁以上的老年人上下楼安全,应当切实维护70岁以上的老年人优先选择1-2楼层的权利。
对自愿全部放弃安置的农户,除了宅基地补偿费用之外,每分(约66.66平方米)宅基地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励。假如某农户的宅基地面积为198平方米,放弃安置面积200平方米,该农户应当获得宅基地补偿费29700元、安置房补偿费180000元及建筑物附属物等其他各项补偿费用若干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http:///zixun-xiangqing-80342.html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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