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恳求行政机关调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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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9 11:13: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索河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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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使双方尽快达成补充协议
荥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由于槐树洼村拆迁安置采用格式条款订立补偿安置协议,农户难以修改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为了填补合同漏洞、避免引发矛盾纠纷,请求荥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促使索河街道办事处和农户蔡长发尽快达成补充协议。
  
  
  
         补偿安置协议的补充协议
甲方:  荥阳市索河街道办事处
槐树洼村民委员会
乙方:   蔡长发。
     槐树洼村宁脑组农户蔡长发,建筑面积188.35平方米,安置房面积为200平方米,现决定购置110平方米、单价740元、一层至六层的安置房,放弃90平方米的安置房,各项补偿款总额约为299948.3元,预购安置房价款为81400元。
由于本次拆迁安置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根据行政法、合同法的规则对补偿安置协议条款进行补充约定。
一、各项补偿款总额应当明确约定支付时间和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14日内,甲方应当将全部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到乙方的银行账户中。户名蔡长发,账号604911*******97132,开户网点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荥阳市万山路支行。
乙方在确认获得全部补偿费用之后应当及时签署《授权拆迁意见书》,授权甲方拆除乙方的建筑物、附属物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乙方在获得全部补偿费用之前,甲方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如果甲方在补偿安置协议成立之日起超过14日未能向乙方支付全部补偿费用,自补偿安置协议成立之日起第15日起算,甲方按照年利率6%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二、安置房价款的支付时间
     由于安置房处于未完工状态,交付时间不确定,因此安置房价款不应当提前从乙方补偿款中扣除。安置房项目竣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安置房的价款(81400元)应当在验收合格之后、交付使用之前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如果乙方无法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安置房价款,甲方可以暂缓向乙方交付安置房。
    三、安置房价格必须保持不变
履行合同时甲乙双方应当保持最大的诚意,约定的安置房价格为单价740元(1-6层)或者770元(7-11层),未来交付安置房时甲方不得提高价格,随意提高价格会造成农户权利受损。
本补充协议可以作为补偿安置协议的一部分,也可以单独存在。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持一份,自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甲方:荥阳市索河街道办事处               乙方:蔡长发
   
槐树洼村民委员会
  
                                          2018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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