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嵩阳办事处嵩溪园居委会一组(原魁星园居委会嵩山村一组)人口众多,耕地少。1998年8月份一组干部,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将刘家门东侧、市区崇高路北侧集体耕地出卖给非本辖区居民惠XX、刘XX、米XX等20人。村组居民多次向上级有关政府部门反映违法事实,郑州市国土资源局2002年1月29日下发郑国土资函(2002)1号《关于依法查处登封市城关镇嵩山村非法买卖宅基地的函》、登封市国土资源局2002年6月17日下发登国土资字(2002)24号《关于嵩阳办事处嵩山村一组非法买卖宅基地的处理意见》、2006年7月3日登封市国土资源局下发登国土资文(2006)77号,上述行文已对惠XX、刘XX、米XX等20人非法购买宅基地依法认定违法,且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规建筑设施后涉案宅基地村组收回,交由部分村民耕种至今。2007年12月18日,被举报人徐XX明知米XX取得土地来源违法,且米XX持无效村民建设用地批准书,未缴纳一分土地出让金,违法许可登宅国用(2007)第0009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9年1月5日,被举报人李XX明知惠XX、刘XX取得土地来源违法,且持无效用地许可证,违法许可登宅集用(2007)第00205号和登宅集用(2007)第0012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非法经营开发商王XX、王XX依仗其上级保护伞,达到非法建设涉案土地非法经营的目的。登封市国土资源局违法将惠XX、刘XX、米XX等20人已认定违法买卖的宅基地许可发证,造成村民失去耕地,国有资产流失,后果严重。已触犯《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政府严查,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