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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平等权和食品安全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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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7 08:38:5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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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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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6 11:00

       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平等权和食品安全权

荥阳市人民政府:

今年重阳节期间,索河办槐树洼村为部分老年人发放了米油等食品,但是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一、物资发放局限于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剥夺了60-69岁老年人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制定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但是政策制定者却拒绝听取老年人的意见,擅自将物资发放范围局限于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剥夺了60-69岁老年人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

二、部分食品涉嫌超过保质期

本次提供的大米有三种,其中十千克的袋装大米生产日期为2017年11月,超过了保质期,普通人从外观可以发现明显异常,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鉴于以上问题,希望荥阳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荥阳市监察委员会派出索河街道办事处监察专员办公室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工作:

1、联合调查组应当全面调查槐树洼村已经发放的食品质量问题,查明采购人是否明知食品存在问题。如果采购人明知食品存在问题,应当对其进行纪律处分;如果采购人由于经验缺乏、疏忽大意等原因导致被销售者欺诈,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

2、查明本批次食品的销售单位,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联合调查组应当以书面形式移送荥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3、责令本次生活物资发放政策制定者立即修订槐树洼村老年人优抚政策,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一律享受生活物资发放等各项优抚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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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8-11-6 11:00:3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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