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信息 荥阳市司法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第八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出修改,增加了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荥阳市司法局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1、荥阳市所有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总数、其中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数量及其所占比例。 2、对于各行政机关2018年1月1日之前已从事行政处罚审核的人员,虽然法律未要求其必须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可以继续从事行政处罚审核工作。由于行政处罚审核工作对于依法行政关系极其重大,因此荥阳市司法局应当全面加强对这部分人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职业伦理培训,确保其法律专业和职业伦理水准不低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