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4824|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教师能享受村民福利吗 [复制链接]

Rank: 1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0-1-2 09:58: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荥阳京城办

处理时间

2020-10-12 14:20

本人教师相应国家号召生了二胎,感觉压力无比巨大,最近听说公职人员不能享有村民福利,请问国家有这项规定吗,国家常说要照顾中低收入的人群,为啥我们这些靠死工资的人这么悲哀?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沙发
发表于 2020-9-15 17:24:33 |只看该作者
关于重申严格执行郑州市两办下发的《关于严禁公职人员回(到)村享受村民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公职人员,必须在单位或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不得享受村民福利待遇;已回迁农村的,也不得以任何方式享受任何村民福利待遇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二、村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录用为公职人员的,自接到录用通知书次月起,不再享受村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福利待遇。 三、公职人员回村享受村民福利待遇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福利待遇的,一律予以辞退、解聘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为公职人员回村享受村民福利待遇提供便利的村组干部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领导人员,视情节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建议有关部门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职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或其他特定关系人,原本不是村民,享受村民福利待遇,经查实,公职人员本人知道的,视为公职人员本人享受村民福利待遇。 五、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本单位及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公职人员的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纠正,拒不纠正的要严肃处理。 六、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排查,建立监管台账,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处理满意度打分:
满意0
一般1
不满意0
处理状态: 已处理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8Rank: 8

板凳
发表于 2020-1-2 15:08:17 |只看该作者
    你具体是哪个村的?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国家没有出台过禁止公办教师享受村民待遇的法律,但是郑州市纪委下发过一个文件,《关于严禁公职人员回(到)村享受村民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公办教师是不是公职人员,这是一个存在争议的法律问题。按照监察法的规定,公职人员包括公办学校从事管理的人员,一般教师不属于公职人员。但是有些地方也把普通教师作为公职人员进行处分,各地情况不一样。具体情况你可以直接去荥阳市监察委员会询问。                                                                                            
    关于严禁公职人员回(到)村享受村民 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经济日益壮大,使村民的福利待遇逐年提升。有的公职人员在享受着国家工作人员相应福利待遇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渠道享受相应的村民待遇,影响了党委、政府的形象,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和党群、干群关系,必须坚决予以纠正。为切实加强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现就严禁公职人员回(到)村享受村民福利待遇规定如下: 一、公职人员,必须在单位或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不得享受村民福利待遇;已回迁农村的,也不得以任何方式享受任何村民福利待遇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二、村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录用为公职人员的,自接到录用通知书次月起,不再享受村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福利待遇。 三、公职人员回村享受村民福利待遇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福利待遇的,一律予以辞退、解聘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为公职人员回村享受村民福利待遇提供便利的村组干部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领导人员,视情节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建议有关部门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职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或其他特定关系人,原本不是村民,享受村民福利待遇,经查实,公职人员本人知道的,视为公职人员本人享受村民福利待遇。 五、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本单位及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公职人员的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纠正,拒不纠正的要严肃处理。 六、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排查,建立监管台账,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心通桥 ( 豫ICP备16000548号 )

GMT+8, 2024-11-15 00:25

Powered by 中原网

© 2011 zynews.c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