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依据1994年11月15日颁布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联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工作流程如下:
开发企业在合同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要件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首次备案须提供)
2.商品房预售款收存信息表
3.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入账明细表
4.联机合同信息备案表(传递表)
5.委托书
6.限购相关资料(详细内容参照限购政策及实施细则)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备案时,必须提交上述资料。但个别开发企业因多种原因迟迟未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银行,或不及时将购房人已交的维修资金存入专项资金账户,上述这些原因导致某些开发企业不按时为买受人申请合同备案,造成买受人不能及时拿到已备案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因涉及个人隐私,建议市民携带相关材料到我局合同备案科查询具体备案情况并咨询。联系电话:67889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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