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拒绝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违法行为极其普遍 荥阳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第三十四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是法定义务,任何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是证明消费法律关系客观存在并明确权利义务的重要证据。如果离开了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是难以行使合法权利,更不要说成功维护权利了。根据实际调研发现,经营者拒绝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违法行为极其普遍,这种违法行为可能达到日常消费活动的90%以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真正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一、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应当建立荥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市政府督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市税务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委员会、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健委、市统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市消费者协会等单位组成,牵头单位为市场监督管理局。 荥阳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副召集人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二、荥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应当督促成员单位在各自领域内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成员单位之间必须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互助。 三、荥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2020年底之前全市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达到100%。 四、对于拒绝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