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程序违反《工伤保险条例》 郑州市人社局: 人社行政部门目前使用的工伤认定表仍然是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作的“郑州市工伤认定申请表”,该表与郑州市人社局在郑州市政务服务网上提供的河南省工伤认定申请表具有很大差异。zzzw/bszn/bsznInit.do?serviceUnid=659926B1824402F2675AA9725578400E&areaCode=410*******00 近年来,河南省持续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郑州市人社局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整改措施: 1、责令工伤保险经办部门(郑州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各县市区人社局工伤保险科)立即停止使用“郑州市工伤认定申请表”,纸质认定表必须与郑州市政务服务网上提供的河南省工伤认定申请表完全一致。 2、郑州市人社局应当立即废止郑人社〔2013〕9号《关于工伤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文件要求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依法成立的登记证书;(二)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近亲属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其身份证明及与受伤害职工的关系证明);(三)劳动(聘用)合同或者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直接证明材料;(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者初次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初次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五)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明。 郑人社〔2013〕9号文件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了严重抵触,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必须严格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保险经办部门不得要求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提供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明。 工伤事故报告的内容已经被“工伤认定表”内的伤害经过简述所吸纳。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没有提供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明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由此可知,即使存在证人证言,那也是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的调查核实过程中取得的,证人证言并不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而是在人社行政部门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取得的证据材料。 人社行政部门不能把自身的调查核实义务提前转嫁给申请人(用人单位或者职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