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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纪检监察机关责无旁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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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7 07:38:5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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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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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纪检监察机关责无旁贷

荥阳市纪委监委: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在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共文化场馆、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在其他有禁止吸烟标识的公共场所要带头不吸烟。同时,要积极做好禁烟控烟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及时劝阻和制止他人违规在公共场所吸烟。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公务活动承办单位不得提供烟草制品,公务活动参加人员不得吸烟、敬烟、劝烟。要严格监督管理,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要把各级党政机关建成无烟机关。机关内部禁止销售或提供烟草制品,禁止烟草广告,公共办公场所禁止吸烟,传达室、会议室、楼道、食堂、洗手间等场所要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各级党政机关要动员本单位职工控烟,鼓励吸烟职工戒烟。卫生、宣传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动员各方力量,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禁烟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禁烟控烟的良好氛围。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新时代公民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倡导绿色环保,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六条:加强控制吸烟、吸烟有害健康宣传教育,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含电子烟)。禁止吸烟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识。全面推行无烟机关、无烟单位建设。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含电子烟)。

根据实际观察发现,根据调研发现,公共场所吸烟违法行为在荥阳市比较普遍,吸烟者在一些道路、公共厕所、医院、学校、饭店、商店吞云吐雾,毫无顾忌,有些违规者是中共党员、监察对象,从不担心受到行政处罚或党纪政务处分,因为相关的法律纪律条款已经“睡美人”,眠状态有待激活。如果不能真正消除公共场所吸烟违法行为,荥阳市不可能晋升为全国文明城市。即使侥幸获得了全国文明城市称号,那也是名不副实的。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推动公民树立文明观念,促进文明行为养成,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减少吸烟对公民健康的危害,提高公民健康水平,荥阳市纪委监委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荥阳市纪委监委应当组织纪委监委机关、派驻各部门纪检监察组、派出乡镇(街道)监察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全面加强对中共党员、监察对象的监督力度。

中共党员在公共场所吸烟的,除了受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之外,同时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给予纪律处分。党员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非中共党员的其他监察对象在公共场所吸烟的,除了受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之外,同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给予相应政务处分。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2、中共党员、监察对象除了模范遵守党纪国法之外,对于普通群众在公共场所吸烟的,必须对违法者予以批评制止。对于拒绝立即纠正吸烟违法行为的,中共党员、监察对象必须立即拍照摄像取证,立即拨打卫生执法举报电话12320,为了保护国家大气质量和公众健康,挺身而出、英勇斗争。

3、根据群众反映,疑似有人民警察或警务辅助人员在塔山路南段(中原西路口向北150米)公共道路上向其他人员敬烟,荥阳市纪委监委应当责令荥阳市公安局强化人民警察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力度,任何人民警察、警务辅助人员不得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吸烟、敬烟、劝烟。

   4、荥阳市纪委监委应当责令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加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强化禁烟监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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