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城市管理局不得自行调整机构职责权限 ---涉嫌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违纪违法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 群众要求主动公开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范围,荥阳市城市管理局答复称:根据中央、省、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进程及现状,对于《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第九条第(一)、(三)、(五)、(六)项相关处罚权以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相关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仍由原部门行使。该办法第(二)项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其中的社会生活噪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对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及处罚由公安机关负责;对于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督管理权,以“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住建局实施,处罚权按照《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由我局实施;其余各种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相关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仍由原部门行使。该办法第(四)项交通管理方面,2015年12月24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将静态交通秩序管理,综合治理非法占道停车及非法挪用、占用停车设施等划入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内容,但制定《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时,经与上级部门沟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在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未改变相应管理、处罚部门前仍由原管理部门(公安交警部门)行使相应职责。对于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的管理及处罚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等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当前,根据郑州市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道路机动车停放执法管理的通告》(郑政通〔2021〕2号)文件精神,郑州市区内对于机动车乱停乱放违法行为实施公安交警和综合执法部门联合执法模式,具体为处罚主体不变,仍为公安交警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参与违法停车的取证工作。荥阳市的机动车停放执法管理工作不在郑政通〔2021〕2号文件实施区域范围之列。 以上答复与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在郑州市政务公开网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严重抵触,涉嫌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违纪违法。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机构职能 (十六)负责城市综合管理执法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行使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建筑施工噪音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市场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行使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行使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的行政处罚权;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负责全市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 根据郑州市政务公开网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荥阳市城市管理局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请荥阳市城市管理局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向社会主动公开经荥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对荥阳市城市管理局“三定”规定全文。 2、经批准发布的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等,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重要形式,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是各部门各单位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三定”规定的重大调整,应当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实施。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不得自行调整机构职责权限,如果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荥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报告,经中国共产党荥阳市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3、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职责划分规定在理解上有分歧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意见,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审查。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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