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的问题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一些问题: 一、引用的法律规范不完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只引用地方性法规《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拒绝引用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让人只知道有地方性法规而不知道有国家法律。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二、行政复议和诉讼方式存在问题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规定,除实行垂直领导或以中央为主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海关、金融、税务等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全省县级以上政府按照“一级政府只设立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的要求,由本级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统一管辖本级政府派出机关、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本级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参照省辖市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自2021年1月1日起,县级以上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政府部门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原受理部门继续审理。 生态环境行政部门仅仅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不属于实行中央垂直领导或以中央为主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行政机关,因此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已经不再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统一管辖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本级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整改措施: 1、今后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的依据”应当同时援引国家法律及地方性法规,不应仅仅援引地方性法规而拒绝引用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只是国家法律的细化、具体化而已,而不得以地方性法规替代国家法律。 2、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具体受理机构为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中心,郑州市互助路73号3号楼119,电话:67170039、67170085、67180918;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具体地址为荥泽大道康泰路口东北角、荥阳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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