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相关人员已构成违纪违法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久前,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就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作出安排部署。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是真正的英雄。百年党史充分证明,我们党之所以能带领各族人民把革命、建设、改革、复兴事业不断推向前进,逐步实现救国、兴国、富国、强国的奋斗目标,正是我们党始终践行着一切为了人民的神圣使命,所付出的一切努力、进行的一切斗争、作出的一切牺牲,都是为了人民幸福和民族复兴,都是为了让人民过上好日子。“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人民在党心中有多重,党在人民心中就有多重。“我为群众办实事”,正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体现,也是进一步加深党群、干群关系的有力抓手,从而不断巩固我们党执政的强大群众基础。 2021年5月11日,本人接到037164622610的来电,对方表明身份为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工作人员,没有透露姓名和具体职务,主要意图是为了办理郑州市生态环境局4月18日信访案件,“刘局长”想约见信访人进行交流。本人首先对此进行了合法性评价,被检举、揭发单位工作人员与信访人进行交流是违纪违法行为,因为本案的办理机关为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工作人员无权与信访人进行任何接触。同时我认为这名工作人员是根据上级领导干部的指示而为,虽然构成违纪,但是应当由指使人承担主要责任。 现对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下列意见: 一、认真学习并模范遵守党规国法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分局全体公职人员应当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信访条例》,全体公职人员应当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中国共产党党员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公职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党规国法,实施任何职务行为的底线是合法合规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4月18日信访案件的主要内容为,向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举报荥阳分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提出下列意见建议: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应当立即组织荥阳分局全体工作人员深入开展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扶沟综合执法大队第六中队中队长李某涛向被举报人泄露举报信息以案促改活动,坚决不能泄露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信息,一经发现信息泄露情况将严肃处理。二、中共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党组、郑州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调查荥阳分局环境执法人员是否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如果没有受贿,环境执法人员为什么永远都不能发现环境污染问题呢?三、责令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对荥阳市化工XX有限公司(河南通利机器有限公司对面)等 103 家重点涉气企业实施驻厂监督帮扶,确保企业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本案已经由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正式受理,有权处理机关为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作为被检举、揭发单位,荥阳分局全体工作人员(尤其是“刘局长”)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被检举、揭发单位工作人员向信访人打电话的行为,恰恰证明“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已经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单位”。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相关人员均已构成违纪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三、今后如果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继续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单位,荥阳分局负责人应当立即提出异议,明确告知上级机关“我单位属于被检举、揭发的单位,你们现在把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转给我们,这是让我们犯下更加严重的错误,我们作为共产党员、公务员,坚决抵制这种违纪违法行为。请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严格依法依规处理信访事项”。 四、作为被检举、揭发的单位,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任何公职人员不得联系或约见信访人,本次电话已经全程自动录音,但是我已经明确告知该工作人员“鉴于你的态度良好和无辜处境,因此我不予追究你个人的纪律责任,责任应当由上级领导干部承担,希望你今后能够抵制上级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指令”。 五、如果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相关公职人员还有党性和良知,应当立即对荥阳市化工XX有限公司(河南通利机器有限公司对面)等 103 家重点涉气企业实施驻厂监督帮扶,确保企业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只要生态环境质量真正得到了修复,人民群众当然会感谢你们,绝不会举报你们,要想避免被人民群众举报的唯一方法就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近期相关污染企业虽然被罚款数万元但是并未改正违法行为,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责令排污者停产整治。停产整治的期限,自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起,至停产整治决定解除之日止。排污者应当在收到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作出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 六、本人为了履行环境保护监督权利和义务,已经付出了巨大代价,污染企业负责人已经非法知晓本人真实身份,对我恨之入骨,随时可能打击报复。更为奇葩和让人心寒的是,作为环境污染受害者的心态也极其复杂怪异,相关领导干部(也是环境污染受害人)对我的态度不是鼓励支持而是抱怨,“人家怀疑是单位领导指示员工去举报大气环境污染,作为单位领导很被动,解释不清楚”。 我不知道这些人为什么对于“谁是举报人”这么感兴趣,却对“谁是污染者”丝毫不关心。 为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的清洁空气权利,我不需要任何鲜花和掌声,也不需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环境污染受害人的任何奖励。不管人非笑,不管人毁谤,不管人荣辱,任他功夫有进有退,我只是这致良知的主宰不息,久久自然有得力处,一切外事亦自能不动。荣辱得失面前不动心。宠辱不惊,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望天上云卷云舒。 最后声明,我不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但是我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我愿意做一个党外的马克思主义者,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信访条例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