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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认清法律责任主体,违反回避原则,处理方式不规范(下派单位:荥阳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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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9 15:28: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荥阳城市管理局

处理时间

2021-6-22 09:11

未能认清法律责任主体,违反回避原则,处理方式不规范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

对于“严格遵守民法典做好城市管理各项工作,全力以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群众意见,荥阳市城市管理局答复:我单位高度重视,及时将该问题传达至市场化环卫公司并进行核实。经路段管理员实地考察了解,66日发现有一位市民在小花园的石凳上拣拾了一个啤酒瓶,走到人行道板上就开始摔,摔了满地玻璃碎片,然后该市民态度恶劣并指使环卫工人去清扫玻璃碎片,由于环卫工人全程看到该市民的行为,当时很气愤的与该市民讲道理,但该市民不予理会。由于该路段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上玻璃碎片属于环卫工人责任范围,该市民离开后,环卫工人对人行道板上玻璃碎进行清理。接下来我单位将进一步督促环卫公司加强对环卫工人管理、培训,同时呼吁广大市民尊重环卫工人的劳动成果,为共创美好家园、文明城市共同努力。

该答复存在以下问题:

1、荥阳市城市管理局未能认清法律责任主体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作为公共道路管理人,负责城市市容市貌的综合整治,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市场化环卫公司只是接受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履行具体业务的企业,并非法定的责任主体,不能直接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荥阳市城市管理局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应当以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的行为人、荥阳市城市管理局作为共同被告,荥阳市城市管理局承担相应的责任之后,有权依法向承担相应的责任追偿。

2、处理程序严重违反回避原则,任何人不得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作为法定责任主体,本应责成内设机构(办公室、法治科等)调查处理本案。但是该局将本案转交涉案单位(市场化环卫公司)调查处理,严重违反了回避原则,不可能公平公正的处理。

3、市场化环卫公司的辩解漏洞百出、处理方式不规范

按照市场化环卫公司的辩解,66日发现有一位市民在小花园的石凳上拣拾了一个啤酒瓶,走到人行道板上就开始摔,摔了满地玻璃碎片,然后该市民态度恶劣并指使环卫工人去清扫玻璃碎片,由于环卫工人全程看到该市民的行为,当时很气愤的与该市民讲道理,但该市民不予理会。由于该路段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上玻璃碎片属于环卫工人责任范围,该市民离开后,环卫工人对人行道板上玻璃碎进行清理。

按照该陈述,环卫工人全程看到了肇事者的行为,该市民离开后,环卫工人对人行道板上玻璃碎进行清理。

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本人于66日早上经过此地时,根本没有见到任何肇事者的踪影,更没有环卫工人清理。至少在本人亲历的过程来看,玻璃碎片在地面上存留时间超过15分钟。本人将此险情及时告知环卫人员“应当去处理”,但是一名男性环卫人员(约五六十岁)居然说“现在有人就是素质低,那俺会去管住么”。

因此对于“环卫工人很气愤的与该市民讲道理”,本人并不知情。即使确有此事,这也不是合法规范的处理方式。

肇事者公然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上肆意制造危险物质,严重危害了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环卫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理肇事者。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样的处理方式才能明确肇事者的责任,否则肇事者逃逸之后,玻璃碎片导致其他人受伤的,无法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只能由荥阳市城市管理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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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1-6-15 17:56:44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您的建议我单位高度重视,并立即安排督查人员再次核实,发现环卫工人存在工作上的疏漏。我单位要求环卫公司加强日常规范作业管理,并对在岗环卫工人工作职责进行培训,避免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环卫公司会持续完善并强化纪律管理水平,严格落实员工在岗行为及作业质量监管行为。市容环卫服务中心将在日常工作中积极发挥质量监管的作用,按照市场化运作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监督管理水平,平稳有序的全面推进我市市区道路清扫保洁市场化发展,努力提高全市区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公民权  在2021-6-15 18:06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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