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行政拘留、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情况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十三条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做好《环境保护法》贯彻执行工作,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为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研究制定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 请问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列问题: 1、2015年1月1日至今,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原荥阳市环境保护局、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总计多少?拘留的违法人员有多少名? 2、2015年1月1日至今,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查办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总计多少起?公安机关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撤销案件决定的分别为多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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