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9年3月21日购买了新田集团开发的荥阳新田城海豚湾项目19栋2单元403室,按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截至目前并没有接到任何关于交付的通知以及说明。按照购房合同约定,逾期交付90天后可按照退房并赔付违约金处理。2020年6月日与当值置业顾问杨晓航沟通,我按合同约定提出自己合理主张,要求退房,并与6月19日至项目现场与杨晓航指定的郭姓案场人员进行,后来杨晓行表示,与案场负责人徐某总沟通后,明确不予退房。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以及最高法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对“合理期限”进行明确。如果满足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最好先与开发企业进行协商,或在开发企业协助下办理退房手续,如果协调未果再选择诉讼或仲裁。业主未在合同中约定退房条款,但符合法定退房条件,法院也会支持业主的退房诉求。因此在这里,我请求市长热线,能够主持公道,为广大购房客户维护权益,为个体正当权益主张做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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