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3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格式,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到卫生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第三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二)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三)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处罚。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处罚:(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二)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二)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三)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五)对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请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答复下列问题:
一、自2006年3月1日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原荥阳市卫生局、荥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否严格履行对全市所有医疗机构放射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存在玩忽职守、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形?
二、荥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医疗机构是否100%严格执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呢?
三、荥阳薛氏医院涉嫌严重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多年来荥阳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什么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并依法查处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及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存在玩忽职守、消极无为、失职渎职、利益输送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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