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进荥阳市公安队伍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 荥阳市公安局: 2021年9月21日,滨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一中队参与酒驾整治执法直播联动,在黄河六路渤海十八路路口设置检查点,由一名民警带领四名辅警执行勤务。当天22时56分,执勤民警发现一车辆异常停车,随即上前处置。驾驶员林某某称,刚才系其丈夫刘某某驾驶车辆,并称刘某某中午饮酒了,为保险起见,交由自己驾驶,期间林某某自称“是市公安局的”。执勤民警未按规定对二人进行酒精检测,违规放行。事件发生后,市公安局立即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工作。经查,驾驶员林某某,女,58岁,系滨州市公安局二级高级警长;其丈夫刘某某,58岁,系某公司职工。当天中午,林某某夫妻二人与家人聚餐,期间刘某某饮用53度金沙牌白酒一杯(约150ml),林某某未饮酒。当晚夫妻二人在家中用餐后(晚餐均未饮酒)由林某某驾车(有视频监控)到广场锻炼、游玩,22时50分左右结束。从广场回家时,刘某某驾车行驶至交警检查点前方约100米处时,担心中午饮酒仍超标,遂交由林某某驾驶。带队执勤民警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规定,现场未及时收集证据,导致刘某某是否构成酒后驾驶无法认定,且在后续采访中虚构事实、掩盖过错,存在徇私情,执法不严格、不规范问题。报经市公安局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带队执勤民警程某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一中队指导员、四级警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撤职,由四级警长降为二级警员;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交警大队大队长霍某某、分管领导邢某某分别给予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处理;对现场参与勤务的辅警批评教育。林某某由市纪委监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刘某某交由所在单位处理。 本案反映了公安机关部分人民警察特权意识浓厚、法治意识薄弱的突出问题,为了深入推进荥阳市公安队伍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中国共产党荥阳市公安局委员会、荥阳市公安局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1、结合党建工作责任制度,落实各级公安机关党组织(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思想政治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工部门组织协调,警种、部门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党的群团组织作用,使思想政治工作不断焕发生机活力。建立政工部门牵头,各警种、部门参加的思想政治工作联席会议,荥阳市公安局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队伍状况,交流工作经验,研究改进措施。 2、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在同级公安机关党委领导和上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指导下开展。各级公安机关及警种、部门的政委、政治部(处)主任、教导员(指导员)是思想政治工作的直接领导者和具体组织者、实施者。实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度。各级公安机关和警种、部门领导干部对分管领域的思想政治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把思想政治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3、各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具体负责制定思想政治工作制度、规划、安排和组织实施,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4、配齐配强思想政治工作干部(荥阳市公安局应当立即配置政治委员),并定期进行培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干部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政策理论水平,模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决策部署,立场坚定,作风过硬,办事公道,具有过硬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力水平。思想政治工作纳入各级公安机关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新任政委、政治部(处)主任、教导员(指导员)由市级以上公安机关集中组织培训。按照干部轮岗交流有关规定,积极推动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和业务干部之间的岗位交流。 5、思想政治工作纳入公安机关综合考评体系。重点考核组织开展情况、制度落实情况和民警思想问题解决情况等。坚持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网上考核与实地考核、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对不适应岗位的及时调整。 6、思想政治工作经费列入公安机关经常性业务经费,完善基本设施配备,加大工作保障力度,确保思想政治工作正常开展。 7、荥阳市公安局党委应当以本案作为警示教材,立即下发到公安机关全部基层单位(公安局内设综合管理机构、执法勤务机构,公安派出所、森林派出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各中队、车辆管理所),组织全体人民警察开展学习教育活动,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建设法治公安。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安部《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建设法治公安的决定》,全体公安民警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善于运用法治思维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善于依靠法律手段加强社会治理、维护治安秩序,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做自觉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的表率,自觉接受监督;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全面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加大对领导干部法律培训力度,加强对领导干部尊法学法用法守法和依法决策情况的考核监督;强化执法实战培训,完善法律规定与实践应用相结合的教育培训机制;全面落实执法资格等级考试结果运用,推动将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作为公安民警的准入考试。完善权力制约机制,全面建立违规过问、干预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落实执法办案民警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等接触、交往行为规范,严禁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可能影响执法公正的宴请和礼物等违法违纪行为,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最大限度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进度、执法结果,建立生效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文书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建立健全群众意见建议收集、办理、反馈机制,充分运用公开听证、调解、质证等方式,增强办理治安行政案件过程的透明度和处理结果的说理性。建立健全执法活动的系统管理机制,积极推行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制度,对案件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建立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召集执法办案部门、法制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集体研究意见以及不同意见均应记录在案;健全执法责任制和追究体系,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明确追责程序启动的主体、时间、流程;完善执法质量考评指标体系,科学设立质量与效率并重的考评标准,有效引导基层民警既多办案,又办好案;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实行日常检查与集中评查、网上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强化执法活动现场督察,加强执法办案场所督导检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8、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非执行职务的场合,不应主动对外公开自己的工作单位名称。 9、坚决禁止干预司法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对任何人员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人民警察(含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公安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人民警察(含警务辅助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必须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执法公正的要求。 10、公安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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