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携犬出户,不得进入广场、公园、游园 荥阳市政府、城市管理局: 近日,有人携带犬只在塔山路中原西路口以东的生态廊道内活动,严重违反了《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个人携犬出户,不得进入广场、公园、游园”的规定,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荥阳市城市管理局按照《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对建成区内违法养犬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对无证犬只、养犬人携犬出户不遵守规定和犬只影响他人生活、工作或伤人等情况进行处罚。犬只未进行强制免疫或没有免疫证明的,由市城管局按照《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没收犬只,并处以每只三千元罚款。养犬人未按规定办理养犬注册登记的,由市城管局按照《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复检,逾期仍未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复检的,暂扣犬只,并可处以每只三千元罚款。市城管局设立集中收容点,对捕捉到的弃养犬、被没收的犬以及无主犬实行集中看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只,并可建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养犬证。 2、责令荥阳市公安局配合市城管局做好违法养犬的查处工作。 3、深入宣传引导。责令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橱窗、车载喇叭、微博微信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养犬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使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充分认识规范养犬管理的必要性、重要性,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参与、支持养犬整治和规范管理工作,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为执法管理奠定扎实的舆论基础,不断提升城市文明程度。 4、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荥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养犬行为整治规范城市养犬管理的通知》和《荥阳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职责,各司其职、积极履责、主动作为,利用网格化、信息化、智慧城管等管理平台,加强部门、乡镇、社区(村)联动协作,第一时间发现信息,收集信息,报送信息。对不文明养犬、扰民、伤民等情况立即报送,及时处置;对无证散养、流浪的犬类快速有效处置。 5、严格规范管理。各乡镇、街道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依规、规范管理的原则,落实养犬行为整治和管理工作各项措施,将其作为重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健全工作组织,加强工作力量。同时,在整治和管理工作中,要把握工作尺度,注意方式方法,坚持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工作措施,坚决避免产生不稳定因素。养犬行为整治和管理工作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有关部门负责先行受理取证,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的,及时予以移交,严禁推诿扯皮。 6、严肃问效追责。各乡镇、街道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养犬行为整治和规范管理工作,部署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抽调专人负责,扎扎实实抓好养犬管理工作。对调查排摸不详细、基础数据不清楚、登记办证不及时、整治不到位的,及时责令整改;对不履职、不作为、工作不到位的,将依规严厉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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