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郑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某居民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购买一套二手商品房,个人实有资金不足,需要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约十几万元),但是房地产经纪机构工作人员宣称最新的政策是“购买人必须首先取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已经过户、转移登记),之后才能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购房人不知所措,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住房公积金为什么在最需要的时候不能提取。按照这样的奇葩政策,职工必须四处哀求、找人借款,凑齐全部房款然后去办理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拿到已经过户、转移登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再去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荒唐至极、奇葩至极! 请郑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立即答复下列问题: 1、关于“购买人必须首先取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已经过户、转移登记),之后才能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属实? 2、职工购买二手自住住房需要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向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提供哪些申请材料? 3、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由哪些机关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4、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是否以书面方式及时移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