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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复制链接]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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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22-1-21 11:20:37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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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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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荥阳市人民政府、司法局: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一、存在过错的行政执法机关

      荥阳市乔楼镇人民政府。

     二、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一)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荥阳市乔楼镇人民政府恣意曲解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人居环境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委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责令农村居民毁坏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林木,短短几天时间,陈沟村居民已经被迫砍伐了大量林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规定,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决策机关明显违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导致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规定的决策草草出炉,公职人员的滥用职权行为已经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既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林木所有权,同时违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严重破坏森林生态安全。

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人居环境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并没有把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列入清理对象,因此荥阳市乔楼镇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减损公民权利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

(二)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荥阳市乔楼镇人民政府擅自设定行政处罚,将农村居民私人所有的林木认定为“非法财物”,实施了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当事人自行砍伐林木等行政处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荥阳市乔楼镇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施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当事人自行砍伐林木等行政处罚并没有查明事实,将农村居民私人所有的林木武断认定为“非法财物”,执法人员根本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拒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拒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拒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拒不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三、处理意见

荥阳市人民政府、荥阳市司法局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人员可以查阅、复制有关行政执法案卷、询问相关人员,被调查机关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二)对荥阳市乔楼镇人民政府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责令该机关立即改正、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

(三)对行政执法人员,采用离岗培训、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方式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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