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领导干部不得随意作出将卫生监督行政执法机构搬迁的决策 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近期有人传言“荥阳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即将搬迁到京城路健康大道,使用荥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址同步办公”,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有很大差异,禁止在同一场所办公。 (一)机构职能不同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是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依法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 (二)两个机构的业务互相干扰、抵触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必须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并且实行完全封闭管理,禁止其他人员进出,以便科学精准地实施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作为行政执法机构,每时每刻都与人民群众直接打交道,人民群众尤其是行政相对人需要经常到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办理各种事务,人员流动密度很大,加上几十名工作人员每日上下班,因此根本不可能实行封闭管理。 由此可知,如果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同一场所办公,两个机构的业务必然互相干扰、抵触,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风险极大,既妨碍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工作,也妨碍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为了全面加强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工作,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呈报荥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准,撤销荥阳市卫生计生监督所,设立荥阳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正科级行政执法事业单位,实行“局(委)队合一”体制,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兼任荥阳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政策法规及法治监督的副主任兼任副大队长,同时明确一名专职副大队长负责荥阳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日常工作。 二、按照《河南省卫生监督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河南省卫生监督机构规范化建设重点任务》等要求,扎实开展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创建工作,切实做到“设置科学、功能完善,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保障有力、运行高效”,真正实现从硬件到软件、从内涵到外延、从管理到制度、从作风到形象的整体提升。 三、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严格贯彻执行“委队合一”体制,全面加强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工作,任何领导干部不得随意作出将卫生监督行政执法机构搬迁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址办公的决策,不得干扰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的科学有效实施。 四、如果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意作出将卫生监督行政执法机构搬迁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址办公的决策,必须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由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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