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机构不得使用事业编制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荥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 由此可知,荥阳市城市管理局(荥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不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只有3名,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擅自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要求,十三个内设机构平均只有一名行政编制,每个科室只能配置一名科长、无法配置任何科员,但是每个内设机构实际上存在若干名工作人员,这样必然出现行政机构使用事业编制、擅自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违纪违法行为。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荥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应当实事求是答复下列问题: 1、荥阳市城市管理局(荥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机关十三个内设机构的实际在岗工作人员总数是多少名? 2、荥阳市城市管理局(荥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机关十三个内设机构的在岗不在编人员是否存在“行政机关随意借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具体借用了哪些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人员总数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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