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政府机构对于几条狗真的束手无策、无能为力吗? 荥阳市人民政府: 荥阳市乔楼镇噪声敏感区域(乔楼镇初级中学、孙寨小学)长期存在持久性犬吠违法行为,严重危害几千名中小学生的学习和睡眠,相关单位(荥阳市城市管理局、荥阳市公安局、乔楼镇人民政府等)拒不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放任犬只噪声污染侵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受教育权。 违法行为发生时间:犬吠主要为夜间,尤其是20时至1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约有三年以上。 违法行为发生地:中原西路、万山路口西北,华辰大厦北侧,万山路以西约160米的胡同巷道,疑似为一家公司院内。 违法嫌疑人:疑似为一家公司。 违法行为的工具数量:根据犬吠不同的声音推定,犬只不低于2只。 违法行为的方式、手段: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单位拒绝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实施该违法行为的目的和动机:养犬单位饲养犬只的动机可能是为了震慑他人,以达到保护自己企业财产的目的。 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多年以来,犬吠严重妨碍他人的人身安全、休息和生活,尤其是侵害了几千名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受教育权。 荥阳市城管局回复,3月4日下午3点,城管局驻乔楼镇执法中队组织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达反映人反映的地点进行核查,经与该公司负责人对接,并进厂区查看,没有发现犬只。 荥阳市公安局回复: 接群众投诉后,我局乔楼所民警对乔楼镇华辰大厦周边犬吠问题多次进行排查,经排查发现周边确实存在犬吠,但暂未发现有犬只在周边活动。2022年3月8日上午,乔楼派出所辖区民警和辅警于11时到乔楼镇华辰大厦北边胡同内核查犬吠的情况,经走访,民警发现在胡同内有一只狗,经询问在胡同内居住的退休工人称该犬不是其饲养的,是无人饲养的野犬,在周边还有几条野犬活动,民警到其居住的院内查看并养犬痕迹,随后民警在周围寻找看有无其他野犬,经排查胡同后是一片坟地暂未发现其他野犬。随后民警联系荥阳市城管局执法大队前往处置,与执法大队管理员沟通如发现类似事件,执法大队将全力配合。 这个犬吠违法行为已经存在多年,直到目前仍然在持续,尤其是夜间更加明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持依法行政,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加强廉政建设,建设廉洁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诚信原则,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设诚信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政务公开,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决策的质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确保行政权力依法正确行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管理需要,可以组织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执法。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这个小事可以得知,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及其受委托组织不能通过自行调查取得所需资料,公安机关可以通过自行调查获得部分资料,但是并非完全符合事实。这些犬只并非所谓“野犬”,如果真的是所谓“野犬”,不可能总是固定在一个地方狂吠,既然犬只总是在华辰大厦北边胡同内活动,足以证明有人持续提供食物供养,饲养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故意采取“投喂食物+散养”模式。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检查时,饲养人就可以虚假陈述“该犬不是其饲养的,是无人饲养的野犬”,这样的结果是既可以实现长期控制使用犬只的目的,又可以逃避法律制裁,岂不美哉?但是法律权威已经丧失殆尽!恶人恶犬居然让多个政府机构束手无策、无能为力。 为了彻底解决该违法行为,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荥阳市城市管理局、荥阳市公安局、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乔楼镇人民政府联合执法,利用捕犬网、犬笼等专门捕犬工具依法捕抓流浪犬,依据《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捕捉到的弃养犬、被没收的犬以及无主犬交郑州市动物园看管。 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捕抓流浪犬职务的,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移送司法机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暴力、威胁的阻碍行为,而是用其他方法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如吵闹、谩骂或不服从管理等,不致构成妨害公务罪,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对犬只的看护管理,确保犬只不得妨碍他人的人身安全、休息和生活,不得妨碍公共卫生。 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九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受伤人送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院进行治疗,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将伤人犬只及时送至动物防疫机构检查。 犬只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所养犬只有狂犬病征兆时,应当立即将犬只送至动物防疫机构留验观察,严禁丢弃。动物防疫机构对确认为狂犬病的犬只,应当立即捕杀,并对犬尸作无害化处理。留验观察和对犬尸作无害化处理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捕捉到的弃养犬、被没收的犬以及无主犬交市动物园看管。 交市动物园看管的犬只,自收留之日起七日内可以被认领;对超过七日无人认领的犬只,由市动物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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