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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
1.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2.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3.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据了解郭庄社区物业在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之后拒绝缴纳物业费的情况下,还是给予适当的水电费充值服务,用完过后并未停止供水,还可以续交水费。
具体请看附件,郭庄社区针对该问题的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