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调研发现,自2010年11月13日以来,荥阳市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与学员并未签订培训服务合同,既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那么经营者自然就占据了“霸王”地位,消费者的权利得不到任何保障,经营者可以随意压缩克减消费者的权利。 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下列整改措施: (一)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必须组织全体公职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20〕27号》、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加大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拒绝与所有学员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其目的是便于经营者利用口头方式随时设定格式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责令全市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于2022年7月25日之前与所有学员签订培训服务合同。 (三)荥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督促指导荥阳市交通运输局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研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积极提出工作建议,共同推进机动车驾驶培训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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