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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下派单位:荥阳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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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2 10:34: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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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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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

荥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噪声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根据需要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推进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同时依法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工作,增强公众噪声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国家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管理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志愿者等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

最近几年以来,兴华路、郑上路以南100米的瀚宇天悦湾居民小区门口附近,每天都有大量群众聚集娱乐、健身,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噪声可能超过120分贝,主要集中在19点30分至21点之间。严重影响了中小学生的学习和成年人的休息。

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应当责成索河街道办事处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工作,增强公众噪声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二)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管理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志愿者等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

(三)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荥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索河中队应当加强对辖区噪声污染行为的监督查处力度,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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