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拒不履行合同约定
1,根据合同交房日,本应2022年12月31日交房。金辉在并未与业主沟通下,单方面下发通知书,违约延期交房4个月(通知2023年4月30日交房,还会不会延期未知)。
2、根据郑政办〔2021〕46号文件第19条内容,受灾情疫情影响而延期的楼盘,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且要采取措施切实维护购房者权益(进行赔偿)。金辉单方面违约并且没有赔偿。通知延期时间也超过了此项政策。
3、在已经延期的情况下,金辉不进行复工复产,时至今日,楼盘仍无人施工。
4、请相关部门领导加以关注,为老百姓们讨一说法,维护人民权益。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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