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行为 荥阳市人民政府: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长期以来,荥阳市万山路南段存在下列严重问题: 1、万山路东侧(乔楼初中西门附近)人行道存在严重的坑槽,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拒绝履行养护维修的义务,行人极易摔倒受伤。 2、违法行为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停车场地。万山路东侧(乔楼初中西门附近)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早已被各类车辆非法占用,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任由违法行为滋生蔓延。 荥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应当责令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局长亲自指挥监督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立即履行养护维修的义务,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于非法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作为停车场地的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打击,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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