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保障弱势人群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 ---分道通行为什么变成混行 郑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根据调研发现,中原西路荥阳段(荥阳市乔楼镇楚庄路口以西)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存在严重缺陷,道路右侧仅仅设置非机动车道、没有设置人行道,属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混用。即使如此,每到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交通安全形势更加严峻复杂,交通标志将机动车右转道导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混用区域,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右侧约二米宽的区域之内交叉混行,弱势人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身边经常出现机动车擦肩而过,弱势人群处于更加弱势、极其危险的困境。 郑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应当派出业务骨干对中原西路荥阳段(荥阳市乔楼镇楚庄路口以西约十公里范围内)进行现场勘察,督促指导基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立即修正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机动车右转车道应当与机动车直行车道合用,禁止将机动车右转道导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混用区域,切实保障弱势人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