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登记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实行监督管理。
(三)组织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四)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的经销掺假及假冒商品行为。
(五)组织实施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与监督。
(六)组织管理经纪人和经纪机构。
(七)依法管理合同行为,监督处理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管拍卖行为。
(八)管理注册商标,监督管理商标印制;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九)组织管理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
(十)组织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工商行政管理职责。
(十二)组织管理全系统的党建、业务、行政、人事、财务、纪检、监察等工作。
(十三)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和有关协会、学会、消费者委员会等社团组织的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所在地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