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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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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3 10:09: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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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铁英街、幸福路交叉口东侧有一个“10元理发店”,该经营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重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体情况如下:
    一、超范围经营
    理发店的经营范围应当为理发,但是该店经营者向消费者极力推销化妆品,涉嫌超范围经营违法行为。
     二、虚假宣传、有欺诈消费者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该经营者向消费者推销的是魔术丝护法精华乳,100毫升,价格为299元,生产企业为广东康唯化妆品有限公司,外包装显示的功效为“采用植物护发成分,补充头发水分,呵护发丝,改善干枯、粗糙秀发现象,令秀发如丝般柔顺光滑”。但是该经营者向消费者吹嘘的是“每天使用魔术丝,可以使白发变黑,能够治疗脱发,成功的案例已经很多”。
     三、该化妆品成分包含有毒物质
     该“魔术丝护法精华乳”外包装显示含有“胶态银”,根据公开的媒体报道,随着化妆品行业新版安全评价标准的实施日益临近,胶态银这一曾广泛应用于化妆品行业的抗菌成分,如今正站在风口浪尖。近年来,关于胶态银的毒性研究不断增多,有研究表明,长期接触胶态银可能导致皮肤问题,甚至可能影响人体健康。
     四、拒绝向消费者开具发票
     该经营者收取价款后拒绝向消费者开具发票,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涉嫌偷税漏税违法行为。
    五、涉嫌传销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根据网络媒体报道,魔术丝化妆品涉嫌传销违法犯罪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传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六、处理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郑州市公安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对“魔术丝护法精华乳”进行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明确告知广大消费者含有“胶态银”的化妆品对人体健康存在的危害。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对该店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责令该经营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向所有受到侵害的消费者进行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查证属于传销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

















此信息来自: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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