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进了学校门,说普通话即守法,不说普通话则违法(修正版)
荥阳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科学地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语言文字工作的成功经验,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充分体现了国家的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是我国第一部语言文字方面的专门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民语文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开始走上法治轨道。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2024年6月3日19时43分许,索河路与京城路交叉口以东约142米,荥阳市高级中学的学生集中听取报告,一名男性教师拒绝使用普通话,而是使用方言给学生讲述“一个老太太的故事”,通过高音喇叭其声音扩散很远,周围群众听得清清楚楚。
作为荥阳市最优质的公办教育机构,居然公开违背国家法律,性质极其恶劣。学校拒绝为学生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学生以后无论是上大学还是直接就业,必然面临普通话能力严重不足的困境。
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责成荥阳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本案及时立案调查,主要查明该教师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查明荥阳市高级中学拒不建立推广普通话工作制度的原因,依法下达责令改正文书。
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触类旁通、举一反三,对全市所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责令所有教师(尤其是学校领导干部)进入校园,必须牢固树立“教师进了学校门,说普通话即守法,不说普通话则违法”的法治意识,无论是讲课、开会、课后与学生谈心,必须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这不仅仅是对教师职业的基本规范,也是“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的重要途径。
唯一的例外是,教师与学生家长交流时(面谈或者电话交谈),如果家长告知教师“我听不懂普通话,你说本地方言,可以吗”,此时教师可以根据家长的请求使用本地方言,教师如果不具有本地方言使用能力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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