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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树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存在严重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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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12 19:41:2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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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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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槐树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存在严重问题
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荥阳市槐树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2019年成立,并未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下列严重问题:
      1、拒不召开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组织章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全体成员(代表)签字后生效,并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槐树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没有召开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组织章程。
       2、拒不按照程序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槐树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能严格贯彻执行《荥阳市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广大群众不知道确认成员的时点和确认标准,各户没有根据确认成员的标准申报家庭成员数量,初步核定结果没有接受群众评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没有经农户签字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没有向全体成员公开。
       3、拒不定期召开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不少于一次。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召开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参加。成员大会对一般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决定相关人员取得或丧失本社成员身份,本社合并、分立、解散以及变更法人组织形式,以及集体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槐树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已经满5年,理事会从未召集成员大会,应当由成员大会行使的职权全部由理事会越权决定。
       4、监事会形同虚设
       监事会是本社的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以差额方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须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知识和较高的政治素质的本社成员。理事会成员、财务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广大群众不知道槐树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由哪些人员组成,监事会形同虚设,监事会成员拒不履行监督职责。
       5、拒不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本社建立健全以下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年度资产清查制度,每年组织开展资产清查,清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公示,无异议后及时上报;资产登记制度,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资产保管制度,分类确定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以及管护责任;资产使用制度,集体资产发包、出租、入股等经营行为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实行公开协商或对外招标,强化合同管理;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置流程,规范收益分配。
       槐树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没有按照规定每年组织开展资产清查,清查结果从来不向全体成员公示。
      6、财务不公开
      合作社应当建立集体收入管理、开支审批、财务公开、预算决算等财务制度。本社各项收支须经理事长审核签章,重大财务事项应接受监事会(执行监事)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本社在固定的公开栏每季度〔月〕公开一次财务收支情况;随时公开集体重大经济事项。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及时公开上年度资产状况、财务收支、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执行等情况。财务公开资料须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槐树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从未向全体成员公开财务状况,广大群众根本不知道合作社总共有哪些资产,银行账户到底有多少款项。上年度资产状况、财务收支、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执行等情况从未公开。
      7、财务会计人员情况不明
      合作社应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务会计人员。本社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务会计人员。如无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财务会计人员应当保持稳定,不随本社换届选举而变动。
       广大群众根本不知道槐树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否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务会计人员,会计和出纳是否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是否担任本社的财务会计人员,对于这些信息,群众一无所知。
       8、经营性资产量化与收益分配不到位
       槐树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没有将经营性资产(不含集体土地所有权)以份额形式量化到本社成员,没有设置份额、股份,作为收益分配的依据。
       9、没有制订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本社根据当年经营收益情况,制订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应当明确各分配项目和分配比例,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槐树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以来,没有根据当年经营收益情况制订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没有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应当派出工作组进驻槐树洼村,监督指导槐树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全面整改,着力推进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让广大农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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