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必须积极履行法定职责,而不是推诿扯皮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
兴华路与郑上路交叉囗向东约50米,道路南侧有一个井盖,低于路面约18厘米,对于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具有极大的威胁。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必须立即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对于造成安全隐患的产权单位给予处罚。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答复,经了解,该井盖暂未移交城管局,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将继续同原建设单位协调处置。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的答复意见是严重违法的,具体如下:
1、井盖不需要移交城管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由此可知,井盖的补缺或者修复责任主体是有关产权单位,不需要移交城管局。
2、荥阳市城市管理局承担对有关产权单位的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职责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知,有关产权单位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井盖及时补缺或者修复,构成违法行为,应当由荥阳市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是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授予荥阳市城市管理局的行政职权,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而不是“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将继续同原建设单位协调处置”。
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人(有关产权单位)给予行政处罚,难道需要“协调”吗?所谓“协调”的实质就是推诿扯皮、消极不作为。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必须组织全体公职人员认真学习《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组织人员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进行全面排查,对于未能及时补缺或者修复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必须责令有关产权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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