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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河镇所有行政村必须于3日内建立村民微信群(下派单位:荥阳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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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 10:38: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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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刘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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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河镇所有行政村必须于3日内建立村民微信群荥阳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全面实施村级事务阳光工程。完善党务、村务、财务“三公开”制度,实现公开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梳理村级事务公开清单,及时公开组织建设、公共服务、脱贫攻坚、工程项目等重大事项。健全村务档案管理制度。推广村级事务“阳光公开”监管平台,支持建立“村民微信群”、“乡村公众号”等,推进村级事务即时公开,加强群众对村级权力有效监督。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重要意义,把乡村治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开展乡村治理试点示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刘河镇人民政府严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所有行政村(包括环翠峪景区)必须于3日内建立村民微信群,定名为“xxx村级事务公开及收集群众意见建议群”,每户至少选派一名代表加入村民微信群,户代表入群率应当达到95%以上。
        责成刘河镇人民政府分包各村的领导干部加入村务公开微信群,该名领导干部监督指导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通过微信群向群众主动公开党务、村务、财务信息。
        对于群众通过微信群提出的各种问题与诉求,村干部必须高度重视,根据工作分工,由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其他委员在群内及时回复。例如“这个问题正在解决,具体方案是xxx”、“这个问题我们正在研究,将于七日内解决”、“这个问题超出了我们的职权范围,但是我们将立即向上级反映,对于后续情况,我们将随时向群众通报”。
       坚决杜绝“村干部装聋作哑、忽视群众心声”的官僚主义行为。无论是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其他委员的回复,均为代表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职务行为,应当对其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村干部不得将个人情绪、个人观点随意在群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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