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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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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8 10:04: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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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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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政府必须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荥阳市人民政府: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 国土资发〔2011〕178号《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荥阳市乔楼镇槐树洼村分设20个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组农民集体”填写。
     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实事求是说明下列问题:
     1、是否完成槐树洼20个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土地是否确认给20个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3、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否按“хх组农民集体”填写?
     如果荥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由槐树洼村农民集体所有,必将严重侵害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权,公职人员构成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造成严重后果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对荥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及荥阳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局长、副局长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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