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打击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郑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郑州市公安局、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管理的通告》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等相关规定及标准,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禁止利用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从事非法营运、占道经营以及违法行驶等行为。驾驶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一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对依法扣留的车辆,不能够提供合法来历证明的,不予发还车辆。利用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违规从事客运市场经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后及时移交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活动中发现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有前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移交并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根据调研发现,郑州火车站附近,部分人员利用机(电)动三轮车从事非法营运、违法行驶等行为,二马路南段(红珊瑚酒店西侧)的人行道被机动车占据。
郑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应当会同郑州市城市管理局联合行动,依法打击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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