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派出督导组进驻荥阳市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荥阳市人民政府拒绝为全市2000多个村民小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中央行政机关文件,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狡辩称,依据《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不动产登记标准化操作规范的通知》(郑自然资文〔2020〕1号)文件,第四章不动产权利登记,第五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第九十八条申请办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2.身份证明材料:(1)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存在的证明(原件);(2)法人身份证明和当选证(比对原件);(3)委托书(原件);(4)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比对原件);3.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原件)。综上所述村民小组不具备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资格。
这个答复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央行政机关文件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时间与依据
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提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是中央从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作出的重要决策。这项工作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巨大而深远。为加快部署工作,2011年5月,国土资源部联合财政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文件。
在60号文件的基础上,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意见》起草过程中,经反复商讨研究,吸收采纳了法学界及实践层面专家、学者的合理化建议,征求了财政部、农业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等多部门意见,在充分修改完善基础上,最终形成《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10〕1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有关要求,2011年8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分阶段进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在2012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要于2012年上半年开始筹备,2012年9月30日前开始,2015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
由此可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2010至2013年在全国开展的,具体到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2012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
荥阳市人民政府拒绝为全市2000多个村民小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一刀切登记到行政村级,这是2011至2012年犯下的严重错误。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居然引用《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不动产登记标准化操作规范的通知》(郑自然资文〔2020〕1号),用2020年的文件为多年以前的错误进行狡辩,2011至2012年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荥阳市政府可以拿着2020年的文件作为实施依据吗?这些领导干部居然穿越时空,可以使用9年以后的文件,无耻至极,谎话连篇!这是关公战秦琼,根本不是同一时期的事情。这是荥阳市人民政府公职人员对人民群众的公然戏弄,更是毫无任何道德伦理底线的表现!
二、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属于极少数情形,不是普遍情形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规定,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是什么涵义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由此可知,村民小组只要具有村民小组会议推选的村民小组组长,就是村民小组组织机构健全。如果村民小组会议长期不能推选产生村民小组组长的(例如一年以上),才属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
绝大多数村民小组的组织机构健全,应当由村民小组组长代表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
只有极个别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土地证书所有者一栏仍填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并注明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在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小组组长之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土地权利证书交还村民小组组长持有。
三、处理意见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派出督导组进驻荥阳市,严格依据《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规定,纠正荥阳市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在2011至2012年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存在的严重错误,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村民小组组长作为经办人。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组农民集体”填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