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采取下列监督处理措施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荥阳市人民政府拒不为村民小组发放土地所有权证书问题,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声称,荥阳市于2012年10月全面启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中,根据权利人申请分别为村、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确权登记,于2014年1月底完成了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不存在拒绝给村民小组确权登记的情况。2014年1月16日,根据《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要求,原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在乔楼镇槐树洼村张贴了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登记审核结果的公告。公告中明确将槐树洼村10宗647.1913公顷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给乔楼镇槐树洼村农民集体所有。2014年1月16日至1月23日公告期间,无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此公告提出异议。截至目前,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并未接到槐树洼村以村民小组名义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申请。 这些公职人员认为荥阳市人民政府拒不为村民小组发放土地所有权证书的主要原因在于“未接到以村民小组名义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申请”,这完全是避重就轻、推卸责任,具体情况如下: 一、村民小组申请登记的时间节点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要求,2011年开始我国开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由于是首次开展此项工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严重缺乏相关知识经验,因此采取政府机关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为主、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为辅的模式。政府机关在积极主动做好组织准备、方案制定、宣传培训、权属调查、地籍测量等工作的基础上,指导帮助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土地权利证书,再通过公示与确认,确保无误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这个申请时间应当是在政府机关做好组织准备、方案制定、宣传培训、权属调查等工作之后,地籍测量、公示与确认之前。而不是把村民小组提出申请登记作为第一步,然后再由政府机关开始组织准备、方案制定、宣传培训、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公示与确认、颁发证书等工作。 二、槐树洼各村民小组并非仅有10宗集体土地 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槐树洼共有20个村民小组,9000多亩集体土地,宗地总数应当超过20宗,绝不可能仅有10宗集体土地。 三、处理意见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采取下列监督处理措施: (一)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向荥阳市人民政府、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送达《关于纠正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错误的通知》,责成荥阳市人民政府、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即纠正错误,重新组织土地调查人员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查,土地调查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实地、实际状况开展地籍调查,必须通知村民小组组长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实地指认指界,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必须出席权属界线的指认并签字盖章(村民小组公章),确保登记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二)如果荥阳市人民政府、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拒不纠正错误,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向郑州市纪委监委、荥阳市纪委监委提出书面意见,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公职人员给予处分、问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