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槐树洼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社的高质量发展作为重要工作
荥阳市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运行监督指导以及承包地、宅基地等集体财产管理和产权流转交易等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等。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由理事会召集,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理事长指定的成员主持。
荥阳市乔楼镇槐树洼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社“理事长”田志杰,未经法定选举自行就职,任职已经超过五年,此人无德无耻无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高质量发展造成严重损害,严重阻碍乡村全面振兴。合作社成立已经五年多,从未召开成员大会,根源在于田志杰坚决反对召开成员大会,严重削弱合作社全体成员的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权利。
荥阳市农业农村局局长、索河街道办事处主任应当切实履行监督指导管理职责,将槐树洼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社的高质量发展作为重要工作,帮助指导槐树洼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社立即召开成员大会,罢免田志杰的理事长、理事等各项职务,索河街道党工委可以提名推荐德才兼备的好干部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成员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槐树洼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社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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