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推进郑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 郑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本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本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运行监督指导以及承包地、宅基地等集体财产管理和产权流转交易等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中应当标明“集体经济组织”字样,以及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村或者组的名称。 截至目前,郑州市各村普遍成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普遍没有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为“XX市(县、区)XX镇(乡、街道)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没有标明“集体经济组织”字样。 郑州市农业农村局应当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立即印发继续推进郑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文件,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帮助所有村民小组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确定为“XX市(县、区)XX镇(乡、街道)XX村XX组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理事会,一般由三至七名单数成员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副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的产生办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理事会成员之间应当实行近亲属回避。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长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二、督促指导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更名为“XX市(县、区)XX镇(乡、街道)XX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