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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农业农村局应当采取下列监督指导措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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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6 09:34:1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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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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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6 17:20

                 郑州市农业农村局应当采取下列监督指导措施
郑州市农业农村局:
    2018年8月13日,荥阳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荥阳市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全市各村民委员会被迫执行该意见,强行剥夺广大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现职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该意见属于非法文件,严重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
     一、该意见的制定单位构成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230357号提案的答复指出,根据农业农村部赴各地实地调研了解情况,也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切实可行的做法就是县级出台指导意见,明确政策底线、规范工作程序,但也不宜太细。落实中央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各县(市、区)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探索在群众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
    《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虽然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认为,各县(市、区)有权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并没有认定“各县(市、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权制定指导意见。
     《荥阳市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应当由行政机关(荥阳市人民政府或者荥阳市农业农村部门)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荥阳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属于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荥阳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是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的内设机构,更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荥阳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制定指导意见构成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该意见不具有任何法定效力。
     二、该非法文件严重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
     农业农村部赴各地实地调研了解情况,也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切实可行的做法就是县级出台指导意见,明确政策底线、规范工作程序,但也不宜太细。
    该非法文件《荥阳市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提出,成员界定基准日户籍在册的本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1.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正式招录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现职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2.已享有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等改革待遇的人员。3.在部队服役的现役军官。4.原迁入本村(组),户籍关系非本经济组织的外来挂靠人员。5. 有关法律规定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不能确定为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探索在群众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是政府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或行政确认行为,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运营管理行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未成立之前,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认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应当由群众民主协商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确认以后,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已经成为公务员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但是不得取消聘任制公务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不属于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全员聘用制已经二三十年,与非国有企业的用人机制相同。非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包括老板有权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作人员却被剥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
     为私人企业服务的人员,无论收入多高,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公共企事业服务的人员,工资收入可能低于私人企业,反而被强制剥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
     因刑事犯罪而在监狱服刑的人员,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作人员还不如犯罪分子吗?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作人员,大多也是在农村成长的,与农村具有千丝万缕的关系,没有犯下什么不可饶恕的罪行,不应当剥夺这些人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
     荥阳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非法文件,强迫全市各村民委员会剥夺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现职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如果村民委员会提交荥阳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没有排除这些人员,荥阳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还会通过所谓的“大数据审查”手段,强迫村民委员会取消这些人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严重违背备案行为的法律性质,备案不是批准,而是村民委员会向荥阳市农业农村部门告知成员信息,荥阳市农业农村部门没有权力要求村民委员会取消部分成员的身份。
     荥阳市农业农村部门、荥阳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违法行为,确实是肆无忌惮、无法无天!
     三、整改意见
     郑州市农业农村局应当采取下列监督指导措施:
    (一)督促荥阳市人民政府立即撤销2018年8月13日荥阳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荥阳市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责成荥阳市所有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责成荥阳市人民政府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汇总被非法剥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信息,及时恢复这些人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书中及时登记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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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5-1-13 16:37:35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在郑州社区直通车论坛中关于“郑州市农业农村局应当财务下列监督指导措施”的帖子我单位已关注到,鉴于我单位前期已经对相关内容进行过回复,您如果仍有疑问,请拨打郑州市农业农村局电话:6717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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