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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采取下列整改措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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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9 09:47:2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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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荥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采取下列整改措施
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近年来,荥阳市域内发生多起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众越级赴北京、郑州信访事件,地方政府在处理这些信访事件中并未严格遵循法治原则,导致此类问题不能及时得到妥善解决。
     一、拖欠工资问题的法律性质
    拖欠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工资,属于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应当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查处。
     二、现行的处理措施
    拖欠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工资,主要责任是荥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其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行政执法不到位。
    根据调研发现,荥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公职人员认为,对于拖欠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当先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清楚,然后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相应处理措施。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指定其中1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监察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二)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调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荥阳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受荥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监察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应当依法履行调查、检查职责,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调查、检查等行政执法权。
     调查权、检查权属于重要的行政执法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具有劳动保障领域的行政执法权,无权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调查、检查。
     三、处理意见
     荥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采取下列整改措施:
    (一)责令受委托组织荥阳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劳动保障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二)责令荥阳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应当建立“荥阳市劳动保障工作微信群”,荥阳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全体工作人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作为微信群成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每日在微信群内报告是否发生劳动保障领域违法行为,接到发生劳动保障领域违法行为报告之后,荥阳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人应当立即安排劳动保障监察员抵达现场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勒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代为调查、检查。
    (三)荥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及时作出以下处理: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经调查、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也应当撤销立案。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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