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加强公务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共荥阳市委组织部:
根据调研发现,多年以来,荥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普遍存在违反公务员法行为,但是中共荥阳市委组织部拒不查处违法行为。中共荥阳市委组织部作为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全面加强公务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全面纠正错误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由此可知,中共荥阳市委组织部作为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受理举报、履行查处违法行为等职责,但是中共荥阳市委组织部存在玩忽职守、有案不查、包庇纵容等失职渎职行为。
例如荥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普遍存在将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人员安排在公务员职位任职等严重违法行为,比较典型的是乔楼镇。吴可攀属于事业单位的工勤技能人员,岗位设置为图书资料员技术工岗位。近几十年以来,荥阳市乔楼镇党委、镇人民政府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任命吴可攀担任乔楼镇人民政府税源办公室主任、安全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等行政职务。
中共荥阳市委组织部负责人误认为“自身是正科级单位,荥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是正科级单位,作为平级单位,没有办法查处荥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执法根本不需要考虑执法对象的行政级别,中共荥阳市委组织部碍于执法对象的行政级别而不予查处,构成严重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行为。
二、全面加强公务员管理执法工作
中共荥阳市委组织部全体公职人员应当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强化公职人员的知识更新培训,提升公职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中共荥阳市委组织部应当立即对全市各单位公务员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于不按照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以及考核、奖惩的违法行为,中共荥阳市委组织部应当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荥阳市委组织部应当责令乔楼镇党委、镇人民政府立即撤销吴可攀的乔楼镇人民政府安全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职务,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任何职位必须由公务员担任,坚决禁止任命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人员担任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任何职位。
对于特别优秀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要提拔使用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条规定,调入机关担任乡科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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